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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1-11-25信息来源:益阳市人民政府网阅读次数:

益政办发〔2021〕10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和监督管理活动要全面实现全流程电子化。

第四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统筹和协调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

(二)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督促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市公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公管委各项决策部署;

(二)牵头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相关政策措施、监管制度和交易目录等;

(三)按照政府授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管,为监管责任不明确的交易项目指定行政监督部门,对无法指定行政监管部门的交易项目负责兜底监督;

(四)协助省公管办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

(五)协调指导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制度,牵头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工作;

(七)承担市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管工作。

第七条  市县两级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旅广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国资、卫健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执行或拟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和适应电子化交易的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流程管控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四)按照各自职责对交易前各类交易文件进行审核或备案;

(五)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各类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标后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按照分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并在指定媒体公告,落实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制度;

(九)承担市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